(2011)甬仑商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周财军与郑金达、宁波市格雷特阀门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财军,郑金达,宁波市格雷特阀门有限公司,王军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840号原告:周财军(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8104131758),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郑金达(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608292311),男,195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宁波市格雷特阀门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007019)。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霞浦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郑金达。被告:王军其(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410111217),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财军与被告郑金达、宁波市格雷特阀门有限公司、王军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财军撤回对被告郑金达、宁波市格雷特阀门有限公司、王军其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4220元,共计5370元,由原告周财军负担。审 判 长 邱小波代理审判员 王 群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凌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