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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潍商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诸城市庆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聊城明牌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聊城明牌食品有限公司,诸城市庆达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潍商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明牌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保九。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诸城市庆达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洪。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聊城明牌食品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1)诸商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聊城明牌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上诉人聊城明牌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海涛审 判 员  邢伟明代理审判员  郭明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