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兰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9-11-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2;葛某某;赵某某;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临兰民初字第78号 原告刘某某,男,195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宾,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张某某,女,1963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张某某2,男,1947年8月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葛某某,女,1976年5月1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赵某某,男,194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李某某,男,1951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高某某,男,1956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张某某、张某某2、葛某某、赵某某、李某某、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520元,均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姜友银 审 判 员 陈士祥 人民陪审员 赵永生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