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东莞市东联铝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上佳好商贸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保字第41号申请人东莞市东联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莞樟路石井段228号。法定代表人周志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英军,广东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上佳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色假日名苑B栋B1502。法定代表人郑梅娟。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案号:(2011)穗仲莞案字第4524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1年12月22日请求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650000元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陈志强(身份证号码××)向本院��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上佳好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5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东莞市东联铝业有限公司的担保人陈志强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维斌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开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