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80号原告肖某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祥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治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