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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80号原告肖某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肖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祥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治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