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宁波圣美休闲家居用品发展有限公司与临海亨达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圣美休闲家居用品发展有限公司,临海亨达工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外初字第225号原告:宁波圣美休闲家居用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龙角山路545号。法定代表人:崔忠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临海亨达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东沈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李迎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圣美休闲家居用品发展有限公司司与被告临海亨达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圣美休闲家居用品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海亨达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372元,减半收取71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86元,由原告宁波圣美休闲家居用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邱小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舒晓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