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刑公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汪亮亮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亮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涧刑公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亮亮,男。2011年8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长春路派出所监视居住。辩护人林伊伟,辽宁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1)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亮亮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朱某某以被告人汪亮亮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玉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田镇宇,被告人汪亮亮及其辩护人林伊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2日凌晨,在洛阳市涧西富地国际商务酒店入住的被害人朱某某因酒后敲同在该酒店710房间入住的崔某某、田某某的房门,同崔某某、田某某多次发生纠纷,崔某某、田某某便给蔡中峰打电话要求调换房间,蔡中峰给姚国梁(另案处理)打电话让姚去处理此事,姚国梁接到电话后便电话联系到李炎红(另案处理),李炎红又联系到孙宗雷(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汪亮亮。四人到富地国际商务酒店七楼后,在710房间门口见到田某某、崔某某并向其了解情况时,被害人朱某某持拖把棍从七楼安全通道冲出来,被该酒店的工作人员谢某抱住,被告人汪亮亮趁机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朱某某腹部捅伤。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亮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汪亮亮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汪亮亮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与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汪亮亮的辩护人辩护认为,一、被告人汪亮亮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汪亮亮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主观恶性不强。三、被告人汪亮亮自愿认罪,请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汪亮亮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五、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可以适当减轻被告人的责任。六、被告人汪亮亮是初犯、偶犯,平时表现一向很好,请法庭本着教育为主,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日凌晨,在洛阳市涧西富地国际商务酒店入住的被害人朱某某因酒后敲同在该酒店710房间入住的崔某某、田某某的房门,同崔某某、田某某多次发生纠纷,崔某某、田某某便给蔡中峰打电话要求调换房间,蔡中峰给姚国梁(另案处理)打电话让姚去处理此事,姚国梁接到电话后便电话联系到李炎红(另案处理),李炎红又联系到孙宗雷(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汪亮亮。四人到富地国际商务酒店七楼后,在710房间门口见到田某某、崔某某并向其了解情况时,与被害人朱某某发生纠纷,朱某某被该酒店的工作人员谢某抱住,被告人汪亮亮趁机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朱某某腹部捅伤。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九级。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汪亮亮与被害人朱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汪亮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朱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0000元。被害人朱某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表示对被告人汪亮亮的行为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汪亮亮从轻、减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辩认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录像资料,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赔款收条、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书,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亮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汪亮亮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汪亮亮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合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亮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恒飞人民陪审员 胡宝红人民陪审员 李科维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