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619-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韩邦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安丘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619-2号原告韩邦吉,职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安丘支公司,驻所地安丘市永安路大转盘西北角。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支公司,驻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228号。被告张旭,系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被告李来森,系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被告王椿皓,系鲁V×××××号轿车车主及驾驶人。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来森所有的肇事车辆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来森所有的肇事车辆鲁G×××××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述查封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查封人可向本院申请延长查封期限。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初立江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