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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汤菜民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新爱与安迎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汤菜民初字第39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安某某,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小勇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