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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190号原告张某某,男,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双全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