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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9-12-07

案件名称

陈金莲与郑国亮、谭荣学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金莲;郑国亮;谭荣学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二法民二初字第7号原告:陈金莲,女,汉族,1969年1月6日出生,广东省新兴县人,住新兴县。被告:郑国亮,男,成年,湖南省永州市人,现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谭荣学,男,成年,湖南省永州市人,现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受理原告陈金莲诉被告郑国亮、谭荣学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1年12月21日向原告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书面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12元。但原告于2011年12月21日签收后,至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该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免交该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莫沛林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瑟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