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武汉鑫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武汉鑫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10号原告:武汉鑫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法定代表人:陈志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卫星、计文渊,均系该公司员工。均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潇。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鑫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鑫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罗潇已交纳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鑫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鑫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鑫广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