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夏冰与张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冰,张红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246号原告:夏冰,女,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被告:张红春,男,197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夏冰与被告张红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于2011年12月29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冰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冰负担。审 判 长 陈广秀审 判 员 邱小波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舒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