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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丰民初字第317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石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石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丰民初字第3178号原告石某,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杨某,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石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伯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婚前了解少,草率结婚,双方婚后感情一直不好,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动不动就离家出走,结婚三年多出走了五、六次,每次出走都长达二、三个月,每次都趁原告不在家时把原告个人婚前的财产偷走。原、被告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脾气暴躁,经常辱骂原告,欺负原告是残疾人动手打伤原告,甚至拿菜刀威胁原告。被告平时不理家务,一天到晚打麻将、玩纸牌,对原告的生活不管不顾。被告对待原告的家人亦不好,原告父亲已80多岁,因病住院时被告都没有看过。被告的所作所为极太伤害了夫妻感情,原、被告也早已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杨某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与原告婚后感情还可以,被告不同意离婚,不愿意出一门入一门。只要原告不打骂被告,被告就会回去好好过。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12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均称2010年原告曾提起离婚诉讼,撤诉后二人继续共同生活。2011年7月5日原、被告产生纠纷后被告于次日离家。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动不动就离家出走,被告则称原告值不值得就把被告赶出家门,并表示其不同意离婚,只要原告不打骂被告,被告就会回去好好过。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可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双方克服彼此的缺点,增强理解和信任,夫妻关系还能维系。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石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伯秋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庞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