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茅民一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茅民一初字第1959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死亡赔偿金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两次对原告张某甲是否起诉依法进行了核实,经查明,原告张某甲起诉的意思表达不明确。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在核查过程中,对自己是否提起了诉讼,意思始终表达不明确,不能表明自己向本院提起了诉讼,且原告张某甲在向本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张某甲”三个字明显与本人字迹不符,因此原告张某甲诉讼主体不适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甲的起诉。诉讼费2761元退回原告张某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 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书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