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绍商初字第185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神彩家纺有限公司与绍兴县客家马针织有限公司、沈春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852号原告:绍兴县神彩家纺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36270-6)。住所地:绍兴县齐贤镇梅林村。法定代表人:莫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国民,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客家马针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436501-1)。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曙光路679号。法定代表人:吴和姬,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沈春良。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神彩家纺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客家马针织有限公司、沈春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神彩家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客家马针织有限公司、沈春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合计6,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傅加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