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聊东商初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任保真与王兆坤、张占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保真,王兆坤,张占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商初字第2479号原告任保真,男,195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兆坤,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东昌府区农村信用社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占军,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东昌府区农村信用社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保真与被告王兆坤、张占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保真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保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保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2元由原告任保真承担。审判长 王明军审判员 康 民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思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