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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聊东商初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任保真与王兆坤、张占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保真,王兆坤,张占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聊东商初字第2479号原告任保真,男,195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王兆坤,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东昌府区农村信用社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占军,男,197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东昌府区农村信用社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保真与被告王兆坤、张占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保真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保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保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2元由原告任保真承担。审判长  王明军审判员  康 民审判员  孙云霞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思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