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华民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蒋飞亮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蒋飞亮;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华民初字第90号原告蒋飞亮。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小海,总经理。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责人彭小海,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飞亮与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飞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蒋飞亮承担。审判员 刘宗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