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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图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图民初字第9号原告金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金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及其他费用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金郑权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车国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