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古民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希章;王银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07号原告王希章,男,1985年7月3日生,汉族,唐山市古冶区林西街道办事处干部,住古冶区林西河西华瑞康居小区**1门**。被告王银涛,女,1986年11月8日生,汉族,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林西社区服务中心离退科干部,住古冶,住古冶区北范供电社区**2门**iv>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希章与被告王银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希章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希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希章负担。审判长 :刘惠霜审判员 :王胡一审判员 :谭志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金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