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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菏牡民初字第276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20-05-27

案件名称

田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田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菏牡民初字第2765号原告:田某,女,194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牡丹区。委托代理人:高桂芳,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男,194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牡丹区。原告田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桂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我发现被告有赌博恶习,与被告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打骂我。我无法忍受被告的恶习,于1997年离开被告,去女儿家居住,并一直居住至今。期间我与被告很少接触,尤其是最近5年,我与被告几乎没有任何联系。我与被告本来就没有感情,又分居十五年之久,感情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四间堂屋。被告姜某辩称:我与原告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经人介绍订婚。××××年××月××日在原菏泽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发生矛盾。原告于2011年12月1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堂屋四间。被告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书证、证人证言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年××月××日登记结婚以来,至今已共同生活十六年有余。虽说原、被告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这也是夫妻在共同生活期间所难免的。只要原、被告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多年以来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是能够和好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田某与被告姜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吉耀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霍玉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