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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舒民二初字第0092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邵正国与舒城县欢畅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正国,舒城县欢畅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舒民二初字第00926号原告:邵正国,个体工商户。被告:舒城县欢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金润万家对门。法定代表人:刘心如,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正国诉被告舒城县欢畅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跃宏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秀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