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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陈幼堂与刘连启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幼堂;刘连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778号原告:陈幼堂。被告:刘连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幼堂诉被告刘连启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幼堂撤回对被告刘连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傅加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