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平乍民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陈某、吴某甲与吴某甲、吴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平乍民初字第19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张晓。被告:吴某甲。被告:吴某乙。被告:吴某丙。被告:吴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诉讼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许建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伟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