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全民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黄东凤与谭胜平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东凤;谭胜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全民二初字第3号原告黄东凤,女,1976年1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全南县。被告谭胜平,男,约39岁,汉族,个体户,家住全南县。原告黄东凤与被告谭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梁永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东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胜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东凤诉称,2010年4月18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水泥一车,10吨,合计人民币3360元。被告答应在5月份付清货款,后被告多次以无钱为由,拒绝付清货款。请求法院追回货款3360元。被告谭胜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8日,被告到原告处购买水泥,由原告陪同被告到水泥厂开具了12吨水泥,280元/吨,由被告写下3360元的欠条一张给原告。欠条上言明在5月10日付清货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货款,被告于2010年12月间,归还了300元给原告。剩余欠款至今分文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货款336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时的陈述,提货单,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水泥欠下货款,不予归还是一种违约行为。被告在欠条上约定归还期限,但未按期归还,其行为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故被告应当归还欠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胜平应当归还原告的欠款3060元。限被告谭胜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谭胜平承担。限在付款时一并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永光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