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一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彭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新民一初字第00337号原告何某甲,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某某,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何某甲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沧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被告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甲诉称,其与被告1988年自由恋爱,1989年7月30日登记结婚,1990年4月8日生育一男孩何某乙。双方婚初感情尚可,近年来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很少沟通,2010年9月原告做完手术后回父母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关系恶化,现感情破裂,要求离婚。被告彭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婚姻概况属实,分居属实,但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现自己身体不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8年自由恋爱,1989年7月30日登记结婚,1990年4月8日生育一男孩何某乙。双方婚初感情尚可,近年来常因琐事发生矛盾,互相缺少沟通,2010年9月原告做完手术后回父母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庭审中被告予以认可,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及当事人陈述和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共同生活二十余年,近年来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无大的矛盾,且分居时间不足2年,不能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现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原告亦应珍惜以往夫妻感情,不宜坚持离婚之诉。双方应本着互让互谅的原则,相互理解,夫妻之间还是可以和睦相处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某甲要求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沧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惠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