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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湖安商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王某某、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安吉××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安商初字第46-1号原告:宋某某。委托代理人:戴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安吉××家具有限公司(注册号:330523000004085),住所地安吉××××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安吉××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宋某某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安吉××家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60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某某、李某某、安吉××家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价值600万元的财产,合并执行以600万元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建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