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吴环商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陶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湖吴环商初字第50号原告:郑某某。被告:陶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陶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陶某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陶某某的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物。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嫣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