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刑初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曹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碑刑初字第0003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族,小学文化,村民。2011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2011年10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拘,2011年10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碑林区看守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碑检刑诉(2011)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曹某从本市大差市窜上西行29路公共汽车,当车行至边家村附近时,趁被害人李某某不备,将其衣服口袋内联想牌i300型手机1部(经评估价值人民币90元)盗走,逃离时被抓获,追回手机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曹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实施盗窃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属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亦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21日起2012年1月20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湛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