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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蒲民初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蒲民初字第01098号 原告薛某某,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陈庄镇ⅹⅹ村**。 被告银某某,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陈庄镇ⅹⅹ村**。 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银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某某诉称,2007年2月,我与被告银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3月29日依法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才感觉与被告性格差异较大,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0年12月,我发觉被告与其他异性关系暧昧,经反复规劝,被告表面上表示愿与我好好过日子,但仍与其他异性来往。更令我不能忍受的是被告与他人在一起拍的亲密照片,他人竟用手机彩信给我发了过来。对我人格及荣誉造成严重的侵犯,但被告对此仍无悔改之意。故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银某某辩称,原告薛某某要求与我离婚,我同意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权依法分割,要求被告归还我的陪嫁物并且赔偿不孕给我带来的精神及身体伤害。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银某某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3月29日,依法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两人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5月份,两人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2011年7月5日,原告薛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离婚。庭审中,原告称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买,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这些证据,已经开庭审查,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某要求与被告银某某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被告要求原告赔偿不孕给其带来的精神及身体伤害,缺乏法律依据,对此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另因被告未到庭,原、被告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情况无法查清,故本案不予涉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薛某某与被告银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伟 审 判 员  景 涛 人民陪审员  蔺红伟 二0—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彦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