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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邯市民一终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焦光俊与被上诉人赵菊叶、李凤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焦光俊;赵叶菊;李凤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邯市民一终字第7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焦光俊,(租住),系通达电动车修配批发中心个体业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叶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凤芹。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孙玉鹏,河北张凤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焦光俊因与被上诉人赵菊叶、李凤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丛台区人民法院(2010)丛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出现新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丛台区人民法院(2010)丛民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宋世忠审 判 员  杨海山代理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