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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忠根与沈志强、岑南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根,沈志强,岑南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4号原告:陈忠根,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沈志强,男,42岁,汉族,住慈溪市。被告:岑南成,男,40岁,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根诉被告沈志强、岑南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