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渭民执字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淳化县第二建筑公司诉咸阳博胜工贸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渭民执字00070号申请执行人淳化县第二建筑总。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咸阳博胜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咸渭民初字第006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1、支付工程款96347元。2、支付案件执行费13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咸阳博胜工贸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97692元或其它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董 超审判员 左 诚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强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