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邬素娣与宁波澳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素娣,宁波澳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26号原告:邬素娣,女,1960年4月10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宁波澳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柴桥双九路6号。法定代表人:林琳。本院在审理原告邬素娣与被告宁波澳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8日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邬素娣撤回对被告宁波澳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邬素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春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哲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