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丹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何可江、袁胜贵、丁明月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何可江;袁胜贵;丁明月;黄德华;刘少恒;冉秀斌;何开良;杨胜锋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丹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丹刑初字第118号 公诉机关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可江,又名“**”,男,1981年7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独山县,布依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独山县 黄后乡泗亭村拉来组46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2月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7月23日被南丹县公安局 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辩护人蒋铁生,广西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开良,绰号“老双”,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于贵州省山县,布依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 山县黄后乡泗亭村麻伞组29号。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12月13日被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0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 案,于2010年7月20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被告人袁胜贵,绰号“老贵”、“阿贵”,男,1982年4月5日出生于广西南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南丹县。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于 2001年9月1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9年8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7月20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被告人黄德华,绰号“阿华”,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于广西南丹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南丹县 堡村下巴雷屯11号。因犯贩卖毒品罪、收购赃物罪,于2002年9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7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7月20日被南丹 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辩护人梁光荣,广西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运,绰号“保长”,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于广西南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南丹县 木村纪廷屯06号。因犯强奸罪,于2010年5月8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8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现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辨护人李元锋,广西永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龙明全,又名“龙刚”,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于广西南丹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南丹县 银寨村更外下屯15号。因本案,于2010年7月20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丹县看 守所。 辩护人韦家安,广西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少恒,绰号“刘老五”,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于广西南丹县,壮族,中专文化,农民,家住南丹县 镇堂汉村拉高屯16号。因本案,于2010年7月25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丹县看 守所。 被告人冉秀斌,绰号“老斌”、“阿斌”,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于广西南丹县,壮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南丹 县城关镇民行中路169号。因本案,于2010年7月24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丹 县看守所。 被告人丁明月,男,1987年2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山镇花桥行政村普田自然村13号。因本案,于2010年7月21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 于南丹县看守所。 辩护人石水木,广西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胜锋,又名“杨胜岚”,男,1986年6月5日出生于广西南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南丹县 育路1巷1号。因本案,于2010年7月25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被告人甘迪彬,绰号“小甘”,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于广西南丹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南丹县 宾路1号。因本案,于2010年7月25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峻沣,又名“杨强”,绰号“杨牛”,男,1987年9月25日出生于广西南丹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 南丹县城关镇锡都路033号。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5年12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7月 27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被告人胡光能,又名“胡安”,男,1976年8月24日出生于广西南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南丹县 木村纪廷屯03号。因本案,于2010年7月26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丹县看守 所。 被告人陆小福,曾用名“陆庆福”,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于广西南丹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南丹县 镇后街(十六队)198号。因本案,2010年7月20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南丹县 看守所。 辨护人施金雄,广西皓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乃军,绰号“陈老四”、“四哥”、“老总”,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 :广西宾阳县大桥镇明新村委会东门村113号,家住南丹县城关镇山口林场住宿区。因本案,于2010年7月20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南丹县人民检 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9月5日被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其家中。 辨护人罗英华,广西金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界,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于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南丹县 村林场二队1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12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7月20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 留,同年8月26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9月5日被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其家中。 被告人丁义友,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巢湖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家住南丹县。因本案,于2010年7月29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 丹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3月15日被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其家中。 辩护人蓝琼相,广西真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辨护人陆庆标,广西科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2011)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可江、何开良、袁胜贵犯故意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黄德华犯故意伤害罪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丁 明月、陈乃军、胡光能、王运、陆小福、黄界、丁义友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少恒、冉秀斌、杨胜锋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杨峻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龙明全、甘迪彬犯 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古某、梁昌河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年9月15日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 议庭,于2011年11月8日至10日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全旺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古某及其诉讼代理人胡某1和潘 昌俊,被告人何可江、何开良、袁胜贵、黄德华、丁明月、刘少恒、冉秀斌、杨胜锋、杨峻沣、龙明全、甘迪彬、陈乃军、王运、胡光能、陆小福、黄界、丁义友,何可江的辩护人蒋 铁生,黄德华的辩护人梁光荣,丁明月的辩护人石水木,龙明全的辩护人韦家安,陈乃军的辩护人罗英华,丁义友的辩护人蓝琼相、陆庆标,王运的辩护人李元锋,陆小福的辩护人施 金雄到庭参加诉讼,证人宁某林、兰某出庭作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梁昌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已裁定按撤诉处理)。期间,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 院长 批准延期审理二个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古某与被告人丁明月于2011年12月26日达成290000元的赔偿协议,被告人丁明月的父亲丁某1已代将该赔偿款交到 本院用于赔偿古某的经济损失,古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当日裁定准许撤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丁明月以其叔父丁义友与古某有生意矛盾,且还听说古某想教训丁义友,而对古某不满,决定教训古某。丁明月找到被告人黄德华,叫黄德华帮找人教训古某。 经协商,丁明月以20000元作为黄德华找人教训古某后的费用。2010年4月12日,丁明月和黄德华开车到天峨林朵林场,并指认古某。次日,二人返回南丹后,丁明 月给黄德华2000元订金。黄德华便联系被告人何可江、何开良、袁胜贵去殴打古某。得到何可江等人同意后,即由他人驾驶车辆,由黄德华带何可江、何开良、袁胜贵乘车到 天峨林朵储木场指认古某,并寻找机会下手。当晚20时许,黄德华等人发现古某乘坐孔某驾驶运载木材的大货车回南丹县城,便由他人驾驶车辆跟踪,并决定到南丹县 龙王坡木材检查站由何可江、何开良、袁胜贵3人殴打古某。21时30分许,当古某乘坐的货车到龙王坡木材检查站时,何开良叫古某下车,古某刚下车即被何开良打1巴 掌。接着,何可江、袁胜贵冲上去一起殴打古某。古某被打后,往木材检查站值班室跑,何可江、何开良、袁胜贵持卡刀朝跑动中的古某身上乱捅几刀。受伤后的古某还被何 开良、袁胜贵追进值班室里踢打和持刀威胁,后被值班人员制止才逃离现场。事后,丁明月又给黄德华18000元。黄德华得钱后,给何可江、何开良、袁胜贵16000元。 3人平分。古某被送到医院救治,因伤致右肾破裂,经医院多次尝试右肾破裂伤口修补术未成功,后行右肾切除术。经南丹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古某的伤为重伤。 2、2010年3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何可江、袁胜贵、何开良在南丹县农贸市场路口的大卫奶茶店相遇,三人在闲聊中,何可江提到其朋友王某1曾在南丹县城“鑫鑫游戏 城”赌输几万元钱。其3人产生以该游戏城作假为由对该游戏城实施敲诈勒索的想法。后邀王某1一起到该游戏城,何可江等人以带人将客人赶走使游戏城无法正常营业等相威胁,要求 老板翁某退还王某1在该游戏城赌输的钱,并留下自己的手机号码。翁某由于害怕,不敢到公安机关报案,被迫邀请黄德华、兰某到南丹县城新城区“龙泉烤鱼馆”与何可江某 商,翁某被迫同意给何可江等人36000元。后何可江将敲诈得来的钱分给王某1、王某2共4500元,分给苏某、林柒各3000元,分给兰某1000元,分给黄 德华500元,余下24000元由何可江、袁胜贵、何开良三人分掉。 3、2010年2月的一天,陆庆军因对蔡伍仁买走自己曾想在南丹县里湖乡仁广村买的木材不满,便伙同被告人何可江等人到里湖乡仁广村,威胁蔡伍仁赔偿20000元。蔡伍 仁迫于压力,请陆某、何可江等人吃饭后,还被迫同意给陆某、何可江2800元。 4、2009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龙明全等人以黄某1举报致其的2车木材被贵州省独山县有关部门罚款为由,多次打电话威胁黄某1,要黄某1赔偿损失30 000元。5月21日晚上,由于害怕龙明全、黎某等人的报复,黄某1在南丹县城“阿谋美食城”宴请龙明全、龙某1吃饭,并邀请黄德华等人从中调解。最后黄某1还被迫同意 赔偿12000元,除当晚给了龙明全3000元外,第二天又通过罗某将9000元交给龙明全。 5、2010年6月2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甘迪彬与杜某在南丹县新城区阿秋夜宵摊吃夜宵时发生争吵,杜某持板凳将甘迪彬打致轻微伤。甘迪彬被打伤后到医院治 疗,杜西南垫付800元医药费和200元生活费。甘迪彬在医院治疗时,打电话找被告人何可江,让何可江找杜某赔偿医药费,杜某认为最多再应赔1000元。但迫于压 力,被迫同意给何可江10000元。何可江将10000元交给甘迪彬后,甘迪彬给何可江2000元。 6、2008年8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杨峻沣以3000元与李冬生(已死亡)非法购买1支仿“五四”式手枪和20发子弹,予以收藏。2009年的一天晚上,杨峻沣将该仿 “五四”式手枪和3发子弹借给被告人刘少恒。2009年10月的一天晚上,刘少恒等人在南丹县城“夜色锡都”消费,因无钱结帐,将该支仿“五四”式手枪抵给“夜色锡都”楼 面经理的被告人杨胜锋,并交待如有人想买就帮卖掉。杨胜锋见刘少恒未及时将枪赎回,为尽快结清刘少恒的账,杨胜锋打电话向刘少恒说“夜色锡都”的保安冉秀斌想买该枪。过后 的一天晚上,刘少恒与杨胜锋及被告人冉秀斌在“夜色锡都”门口商谈枪支买卖事宜,后以3000元成交,扣除原刘少恒在“夜色锡都”消费的1000元,冉秀斌还付给刘少 恒2000元。当晚冉秀斌通过杨胜锋将700元交给刘少恒,杨胜锋将该枪交给冉秀斌,余下的1300元冉秀斌后分三次通过杨胜锋交给刘少恒。约过一个月后的一天晚上。 刘少恒认为以3000元将该枪卖给冉秀斌价钱太低,在“夜色锡都”门口从冉秀斌的手中将枪骗走。冉秀斌一心想买回该枪,私下多次用手机与刘少恒联系,愿意再出3 000元将枪买回。不久的一天晚上,刘少恒乘坐向勇的车来到南丹县城新城区双福酒楼前,后拿枪到南丹县城“正鑫宾馆”附近与冉秀斌交易,又获款1000元。2010年 6月的一天3时许,冉秀斌因急用钱在南丹县城新城区“华城酒店”前将该枪卖给黄德华,获款3000元。2010年7月24日,公安机关查获黄德华非法购买的该支仿“五 四”式手枪和他人送给黄德华的8发子弹。经河池市公安局鉴定,该枪能发射制式子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管理规定。 7、被告人陈乃军与白云、朱晓平等人购买龙泉的林场后,开始砍伐林木出售,但龙更村龙平屯村民韦某1以陈乃军拉木材的车辆压坏其家门前的路为由,多次拿石头堵路,不让陈乃 军拉木材出去,陈乃军砍伐的木材因此被盗,蒙受损失。陈乃军多次与韦某1谈判,终因韦某1要价太高无法达成协议。陈乃军同时也请大厂镇政府和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解决,但韦某2 想始终不让陈乃军拉木材车辆通过自家门前。为此,陈乃军非常气愤,决定教训韦某1。2009年7月18日晚,被告人陈乃军在其住处与被告人胡光能合谋,后又在南丹县 “夜色锡都”授意被告人胡光能、陆小福、王运等人去教训韦某1。次日早晨,陈乃军、胡光能、陆小福、王运和崖壁川、何可发、胡某2、胡某3等人相继来到南丹县中学大 门前的桥头汇合。吃完早餐后,胡光能给陆小福200元加油费。后陆小福驾驶一辆柳微面包车搭载王运、崖壁川、何可发等人前往南丹县大厂镇龙某2平屯。20时许,由王运、 陆小福将韦某1和何某2海骗上车。车开到金某区长老乡原粮所时,韦某1想下车逃跑,车上的人将韦某1的手机收缴,将卡取出丢走,并用手铐铐住韦某1的手和持刀进行威胁,后 将韦某1押往南丹县城方向。途中陆小福因害怕有公安设卡,打电话叫陈乃军来接应,同时车上的人也打开韦某1手上的手铐。深夜,车沿原210国道到打昔坡垃圾场时,留崖壁川 等人在车上看住何某2海外,陆小福、王运、何可发等人一边将韦某1拉下车进行拳打脚踢,一边威胁韦某1以后不要再拦车。韦某1被殴打后,崖壁川下车坐陈乃军和胡光能来接应的 车回南丹县城。而陆小福、王运、何可发等人又将韦某1拉到打昔坡顶继续踢打后开车逃离现场。韦某1被打后不久,在龙更村村委主任牙政球的见证下,陈乃军与韦某1达成和解。 陈乃军支付8800元给韦某1作为医疗费和精神赔偿费,韦某1表示谅解,并同意让陈乃军拉木材车辆通过其家门前。当晚,陈乃军花2000元宴请龙某2平屯村民,作为 赔礼道歉。龙平屯村民也表示接受道歉。经南丹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韦某1的伤属轻伤。 8、被告人丁义友通过竞标取得山口林场每年5000立方直径16公分以下的木材采购权后,与梁昌河、杨某学共同建成南丹县林海木材加工厂,丁义友任该厂的法定代表人。由于 经营方式等原因,3人逐渐产生矛盾,梁昌河、杨某学认为丁义友在申领工商执照时就已欺诈其2人,且在木材成品销售过程中不按规定将收入存于该厂户头,便提出由梁昌河替丁义 友任该厂的法定代表人。2009年12月22日晚,被告人丁义友在南丹县城阿尔卑斯大酒店宴请被告人陈乃军、黄界和罗某等人吃饭,丁义友叫陈乃军带几个人跟随自己去厂里 解决其与梁昌河、杨某学之间的纠纷,待纠纷解决后再让木材加工厂生产。次日9时许,被告人丁义友与陈乃军、黄界、黄德华、龙明全、陆小福、王运、胡光能等十多人分乘车辆先 后来到林海木材加工厂。丁义友一下车就带陈乃军等人走进加工厂办公室责骂梁昌河和杨某学。当丁义友和梁昌河、杨某学在办公室争吵时,黄界等人乘坐的面包车随后赶到,接着黄 界、陆小福、黄德华等人冲进办公室对梁昌河和杨某学进行殴打,将二人打伤后逃离现场。当天丁义友去南宁前,在南丹县路口加油站附近给陈乃军20000元。陈乃军 得钱后,分两次将20000元钱交给黄德华,并交待黄德华这是丁义友给弟兄们的辛苦费。当晚黄德华将丁义友给的钱请同伙去夜色锡都消费。案件发生后,被告人丁义友主动到 南丹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向公安人员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公安民警的主持下,丁义友当面向梁昌河、杨某学赔礼道歉,并按照两人的要求,如数赔偿医疗费。双方当事人在南丹县 公安局城关派出所里,均向民警表示愿意自行协商处理此事。经南丹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梁昌河的伤属轻伤,杨某学的伤属轻微伤。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时还出示相关物证、书证、现场三录、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可江、何开良、袁胜贵故 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还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黄德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还非法买卖枪支,已构成故意 伤害罪和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丁明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少恒、冉秀斌、杨胜锋非法买卖枪支,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杨峻 沣非法持有枪支,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龙明全、甘迪彬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乃军、丁义友、胡光能、王运、陆小福、黄界故意伤害 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可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在翁某被敲诈案中,在龙泉烤鱼馆谈判时,有协警宁某林在场,其才敢要钱。 辩护人蒋铁生对公诉机关指控何可江犯故意伤害罪和敲诈勒索罪无异议。但认为何可江全案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指控敲诈翁某这起有公安人员在场,不构成犯罪。指控敲诈杜南 西这起还应减去甘迪彬的部分合理费用。假如敲诈翁某这起构成犯罪,也得到被害人翁某的谅解。并向法庭提交翁某的谅解书、甘迪彬的病历及疾病证明书,并申请证人宁某 林、兰某出庭对翁某被敲诈案作证。 被告人何开良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的事实及构成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但认为在翁某被敲诈案中,其只跟随去,既不威胁也未打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袁胜贵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的事实及构成故意伤害罪无异议,但认为在翁某被敲诈案中,其只跟随去,既不威胁也未打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黄德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解在林海厂其未打人。 辩护人梁光荣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古某的重伤已超出黄德华的受意范围,事后只得1000元,且受丁明月的指使找人,未亲自动手,不应对古某的重伤承 担责任,且是从犯。指控黄德华参与伤害梁昌河的证据不足,不应对梁昌河的轻伤承担责任。非法买卖枪支罪,黄德华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丁明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石水木对公诉机关指控丁明月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丁明月犯罪的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无前科,且认罪态度好,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刘少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冉秀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杨胜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其出卖枪支是为刘少恒还清公司的债务,未得到一分钱,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峻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龙明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认为其未得钱,只打电话询问,黄某1主动请吃饭也愿意赔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辩护人韦家安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龙明全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龙明全有罪。假如构成犯罪,也是未遂,同时已得到被害人黄某1的谅解。并向法庭提交黄某1 的谅解书。 被告人甘迪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应再减去部分合理费用。 被告人陈乃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伤害韦某1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且认为已赔偿韦某1的费用8800元和给生产队2000元表示道歉,取得韦某1的谅解。但对林海 厂这起有异议,认为当天其带人去是为了帮丁义友调和,不是去打架,且未在打架现场。并向法庭提交韦某1被伤害案的赔偿协议、收条及谅解书等证据。 辩护人罗英华对公诉机关指控陈乃军参与伤害韦某1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指控陈乃军参与伤害梁昌河、杨某学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因为陈乃军受丁义友的委托,只 帮找一帮人陪丁义友去厂里停工,解决纠纷,无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且未参与殴打梁昌河、杨某学。案发后,丁义友将2万元交给陈乃军转给黄德华等人不属于犯罪行为。同时,在 伤害韦某1案中,韦某1有严重过错,陈乃军已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认为陈乃军是自首,建议判处拘役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丁义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因合伙纠纷,二被害人叫人威胁其及家人引起,事后已赔偿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辩护人蓝琼相对公诉机关指控丁义友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因合伙纠纷引起,被害人有过错,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并认为丁义友是自首。并向法庭提交接 警记录、民事调解书、租赁合同及木材购销合同等证据。 辩护人陆庆标认为该案只是轻微的刑事案件,已在派出所调解处理,赔偿了二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且有自首情节。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参与伤害韦某1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对在林海厂这起有异议,认为其虽然到场,但未动手打人。 辩护人李元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王运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在林海厂这起指控的证据不足。同时认为王运当庭认罪,且被害人有过错,也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光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陆小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施金雄对公诉机关指控陆小福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其当庭认罪,且被害人有过错,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一)、被告人丁明月以其叔父丁义友与被害人古某在生意上有矛盾,且还听人说古某想教训丁义友,而对古某不满,决定找人教训古某。丁明月叫被告人黄德华帮找人教训 古某。经协商,丁明月以20000元作为黄德华找人教训古某后的费用。2010年4月12日,丁明月和黄德华开车到天峨林朵林场,丁明月向黄德华指认古某。次日。 二人返回南丹后,丁明月给黄德华2000元费用。黄德华便联系被告人何可江、何开良、袁胜贵去殴打古某。2010年4月14日,得到其三人同意后,即由他人驾驶车辆。 由黄德华带何可江、何开良、袁胜贵乘坐黄德华叫来的车一起到天峨林朵储木场指认古某,并寻找机会殴打。当晚20时许,黄德华等人发现古某乘坐孔某驾驶运输木材的大货 车回南丹县城,便驾驶车辆跟踪,并决定到南丹县龙王坡木材检查站由何可江、何开良、袁胜贵3人殴打古某,后超车先回南丹。22时许,当古某乘坐的货车到龙王坡木 材检查站时,何开良叫古某下车,古某刚下车即被何开良打了一巴掌。接着,何可江、袁胜贵冲上去一起殴打古某。古某被打后,往检查站值班室跑,何可江、何开良、袁胜 贵持刀朝跑动的古某身上乱捅。古某跑进值班室后,被何开良、袁胜贵追进值班室继续踢打和持刀威胁,被值班人员制止后被告人何可江、何开良、袁胜贵才逃离现场。当晚黄德 华给何可江、何开良、袁胜贵1000元。事后,丁明月又给黄德华18000元。黄德华得钱后,给何可江、何开良、袁胜贵16000元,由何可江、何开良、袁胜贵三人 平分。古某受伤被送到南丹县人民医院救治,其所受伤致全身多处遗留伤后愈合疤痕长度累计为50厘米,右腰部创口深致右肾致右肾破裂,经医院多次尝试右肾破裂伤口修补术均 未成功,后行右肾切除术。经南丹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古某的伤为重伤。2010年7月23日,被告人何可江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该起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接警记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刑事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古某被伤害时间于2010年4月14日22时许,地点位于南丹县龙皇坡木材检查站,木 材检查站门口有一滩血迹及血脚印,从大门通往饮水机的通道上有血滴,被告人何可江、何开良、袁胜贵归案后对伤害古某现场进行指认的事实。 2、被害人古某的伤情照片、伤情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河池市一品司法鉴定所伤残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古某所受伤致全身多处遗留伤后愈合疤痕长度累计为50厘米,右腰 部创口深致右肾致右肾破裂,经医院多次尝试右肾破裂伤口修补术均未成功,后行右肾切除术。其伤情为重伤,伤残等级为七级。且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害人古某和五被告人的事实。 3、证人证言:(1)、车猛的证言,证实2010年4月14日22时许,一男青年到龙皇坡木材检查站叫其不要管他们的事。约几分钟后,从天峨方向来了一辆运木材的大货车。 司机停车叫其签字过卡,突然1名男子跑进值班室,双手抱头蹲在角落处,之前与其打招呼的男子持刀冲进值班室对蹲着的男子拳打脚踢后,被其制止,其身后还站着另1名同伙,他 们走后,发现被打的男子手、腰流血,腰部衣服拦,其便打电话报案;(2)、孔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4月14日晚22时许,其驾驶1辆运古某原木的货车与古某、丁 家英一起从天峨到龙皇坡木材检查站,其下车办过卡手续,听到外面有打斗声,古某跑到检查站门口就被1名年青人持刀抓住打,又跑来两个年青人一起打古某。古某跑进检查 站,那几个年青人也追到检查站里殴打古某,被检查站人员制止后,那些人就跑,其发现古某身上流血,检查站人员报警;(3)、丁某2的证言,证实2010年4月14日 晚,古某被人砍伤腰部和右腹部,被摘除一只肾;(4)、丁某3的证言:证实2010年4月14日22时许,其和丈夫古某包车从天峨运木材到龙皇坡木材检查站,司机下车 办手续时,一男子叫古某下车,古下车后,那男子就抓古某打,后又有两名男子也从旁边跑来一起打古某,古某跑进值班室又被3名男子追进去打,伤及腰部和右腹部,被摘 除一只肾; 4、被害人古某的陈述:2010年4月14日22时许,其和妻子丁某3包车从天峨运木材到龙皇坡木材检查站时,一名男子叫其下车,其下车后,那男子就抓其打,还有两名男 子从旁边过来一起打,其往值班室跑,快跑进值班室时发现自己被刀伤,跑进值班室后,那三名男子又追进来打,被工作人员阻止后,他们离开。后因伤被切除右肾。 5、被告人供述:(1)、丁明月的供述,因木材生意上的矛盾,古某想教训其叔父丁以友。2010年4月份的一天,其叫黄德华帮找人去教训古某,并以20000元作为 教训古某后的费用。黄德华同意后,其和黄德华一起驾驶车辆到天峨林朵林场木材中转站将古某指认给黄德华,并说不要搞得过火,打一下吓唬他,让古不要在南丹抢其叔父的木 材生意就行了。其给黄德华2000元费用,到南丹后分手。过后,黄德华打电话告诉说事已办好,因之前已知道古某被砍伤在医院抢救,便责怪黄德华把事情闹大。黄德华说是 别人砍的,他没有动手,并叫其把余下的钱给他,后其将剩下的18000元给黄德华;(2)、黄德华的供述,2010年的一天,丁明月叫其找人教训一个与他抢木材生意的老 板,其同意后,丁明月答应给20000元费用。第二天,其与丁明月开车去天峨林朵林场指认要教训姓古的老板,回南丹时丁明月先给2000元作费用。其便找何开良、何 勇、袁胜贵去教训古老板。后找人帮开车去天峨跟踪古老板运木材的车。在路上有人讲要搞,因不想把自己牵扯进去,就没有同意,叫他们到南丹后再想办法找机会搞。跟踪途中,超 古老板拉木材的车,到南丹天峨路口,何某1、何开良、袁胜贵下车,其和司机将车开走。当晚,何某1、何开良、袁胜贵找到其,并说已在龙皇坡脚木材检查站动手,还动了刀,其先拿 1000元给他们。第二天,其打电话对丁明月说事已办了,拿钱来。后丁明月将18000元给其,后袁胜贵来要16000元。费用花1000元,给司机1 000元,其得1000元;(3)、何可江的供述,2010年4月份左右,黄德华叫其和袁胜贵、何开良去打一个人,事后给16000元。其3人表示同意,黄德华说把人 打住院,搞刀把就可以了。接着,黄德华叫人开车一起带其3人去天峨一个木材货场,黄德华指认1名指挥装车的木材老板,并说找机会下手。20时许,仍未有机会,后跟随该木材 老板乘坐运木材的车回南丹,途中超车,黄德华说到南丹的木材检查站再动手。到南丹天峨路口,其和袁胜贵、何开良下车,黄德华叫司机开车离开,并叫其3人坐出租车到木材检查 站等,搞完打电话给他。后其和袁胜贵、何开良坐出租车到木材检查站,何开良进检查站的值班室出来后,发现该木材老板的车到检查站。车停后,司机下车进检查站,何开良叫该木 材老板下车后就打那个老板1巴掌,其和袁胜贵也冲过去一起打那个老板。在打的过程中,其3个均用随身携带的刀捅他,其割对他的衣服一刀,木材老板被打倒在地后,又爬起来跑 进值班室。袁胜贵、何开良追到值班室打,后其3人往检查站后面的小路逃离现场。打完后,打电话给黄德华,当晚黄德华给1000元,其拿钱后与何开良、袁胜贵一起去吃东 西。第二天,袁胜贵又跟黄德华得15000元,加上先前得的1000元,三人平分;(4)、何开良的供述,2010年4月的一天,其接到袁胜贵的电话说黄德华叫去天峨 打一个人,事后给两万元。后黄德华叫老肥开车带其和袁胜贵、何可江一起去天峨,何可江说搞人不要重多,给他住医院即可。到天峨一个木材货场,黄德华指认指挥装车穿白衬衣的 男子。天刚黑,其乘坐的车辆跟踪该男子乘坐运木材的货车,途中超车。到南丹,黄德华叫其和袁胜贵、何可江下车,叫老肥开车走,其和袁胜贵、何可江到南丹龙皇坡脚的木材检查 站。过一会,拉木材的货车进到木材检查站,司机下车拿手续去检查站,其走到车边,见车上有一男一女,就叫穿白衬衣的男子下车后,袁胜贵、何可江从他后面对他拳打脚踢,接着 用刀划他背部,其 则在前面拦路,并抓住他不让跑,另一手持卡子刀狠狠扎他颈部一次,见他衣服背部已被刀划破。那人被打挣脱跑进值班室,其冲进去将他推倒在地上,踩了两脚,然后就跑。事后黄 德华给16000元,其和袁胜贵、何可江三人平分;(5)、袁胜贵的供述,2010年4月14日上午,黄德华出2万元叫其找人打一个外地老板,砍2刀住院就行。其同意后 就打电话叫何开良,黄德华打电话叫何某1。接着,黄德华叫人开车带其和何开良、何某1去天峨,到天峨林朵料场,黄德华指认要打的人后,19时许,其乘坐的车辆跟踪要打的人乘坐 的货车往南丹方向,途中超车,到龙皇坡木材检查站,黄德华叫其和何开良、何某1下车,黄德华叫司机开车走,何开良到检查站叫值班人员不要管闲事。不久,要打的人乘坐运木材的 货车到检查站停车,何开良走到车边叫那人下车后,打那人1巴掌,其和何某1一起从后面打那人,那人往值班室跑,其3人在后追,何某1持卡子刀捅那人,那人衣服被割烂并流血。那 人跑进值班室蹲在墙角,其冲进值班室被值班人员制止后逃离。事后当晚黄德华给1000元,其3人去消费。第二天,黄德华又给16000元,其和何开良、何某1平分。 (二)、被告人陈乃军等人购买龙泉矿业公司位于南丹县大厂镇龙某2平屯的林场后,开始砍伐林木出售,但龙平屯村民韦某1以陈乃军运输木材的车辆压坏其家门前的路为由,多 次拿石头堵路,不让陈乃军运输木材的车辆通行。为尽快将砍伐的木材运走,陈乃军多次与韦某1商谈,终因韦某1要求太高,协商无果。为此,陈乃军也请求当地政府和司法所处 理,但韦某1始终不让陈乃军运输木材的车辆通过自家门前。为此,陈乃军非常气愤,决定教训韦某1。2009年7月18日晚,被告人陈乃军在其住处与被告人胡光能共谋后,在 南丹县城夜色锡都包厢内授意被告人陆小福、王运等人去教训韦某1。次日早晨,被告人陈乃军、胡光能、陆小福、王运与崖壁川(另案处理)等人相继来到南丹县中学门前的 桥头汇合。吃完早餐后,胡光能给陆小福200元钱加油,后陆小福驾驶一辆柳微面包车搭乘王运、崖壁川等人前往南丹县大厂镇龙某2平屯。20时许,由王运、陆小福以老板在 金某区长老乡等待协商为由将韦某1、何某2海骗上车。车开到金某区长老乡原粮所时,韦某1想下车逃离,车上的人将韦某1的手机收缴,将手机卡取出,用手铐铐住并持刀进行 威胁,后将韦某1押往南丹县城方向。途中陆小福因害怕有公安设卡拦截,便开车往大厂镇龙长村行驶,将手铐打开,并打电话叫陈乃军来接应。陈乃军、胡光能等人驾驶车辆到半路 接应,并跟随押运韦某1的车辆。深夜,车沿原210国道到打昔坡垃圾场时,留崖壁川等人在车上看守何某2海外,陆小福、王运等人将韦某1拉下车进行殴打,并威胁韦某1以后不 要再拦车。韦某1被殴打后,崖壁川换坐陈乃军、胡光能来接应的车先回南丹县城。而陆小福、王运等人又将韦某1拉到打昔坡顶继续踢打并将韦某1留在打昔坡顶,后开车搭乘何某2 海回到南丹县城。韦某1被打后不久,在龙更村村委主任牙政球的见证下,陈乃军与韦某1达成赔偿协议,陈乃军支付8800元给韦某1作为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韦某1表 示谅解,并同意让陈乃军运输木材的车辆通过其家门前。同时,陈乃军花2000元宴请龙某2平屯村民,作为赔礼道歉。经南丹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韦某1的伤属于轻伤。 认定该起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接警记录:证实2009年7月24日15时10分,韦某1向南丹县公安局车河派出所报案的事实。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陈乃军、胡光能、王运、陆小福对伤害韦某1现场及陈乃军、胡光能接应王运、陆小福等人的地点进行指认的事实。 3、被告人韦某1的伤情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被害人韦某1所受损伤致右侧鼓膜穿孔,鉴定为轻伤,该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害人韦某1和被告人陈乃军、胡光能、陆小福、王 运的事实。 4、赔偿协议、收条及谅解书:证实因运输木材的车辆被堵路之事,陈乃军叫人殴打韦某1后,在村支书牙政球见证下,双方达成赔偿8800元作为韦某1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 慰金,陈乃军为赔礼道歉再支付2000元作为宴请龙某2平屯村民费用的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韦某1谅解的事实。 5、证人证言:(1)、何某2海的证言,证实2009年7月19日晚,陆小福和王运开一辆面包车到韦某1家门口,说老板在长老等谈事。其和韦某1一起上陆小福的车,车上还有 六个男子,到长老街后,王运叫其下车去打桌球。过一会,陆小福开车来接其和王运,到老粮所见韦某1被铐上手铐,三个年轻男子推他上车,其和韦某1坐在中间那排,两边有人 守,陆小福开车从八步往南丹方向走到打昔坡时,陆小福和王运等人把韦某1推下车对他拳打脚踢,有两名男子在车上守其。打完后,陆小福等人又拉韦某1上车,到骆马路口,陆小 福和王运又把韦某1拉下车拳打脚踢后把韦某1留在路边。将其拉到南丹县城龙泉广场旁的农行,王运等人给其100元并说不关其的事;(2)、崖壁川的证言,证实2009年 7月份的一天,陆小福说龙更村有一村民拦他姐夫陈老四拉木头的车,要其一起去教训那村民。第二天上午,陆小福叫其一起吃早餐后和陆小福、王运等人坐陆小福驾驶的面包车到龙 更村后,陆小福下车骗两个村民上车。上车后,陆小福等人收缴村民的手机并威胁,后车往南丹开到路上,陆小福打电话叫陈老四开车去接应。到打昔坡,陆小福拉一个村民下车,其 和另一村民在车上,陆小福、王运等人对被拉下车的村民拳打脚踢,约两分钟这样后,陆小福等人又拉那村民上车,其坐陈老四来接应的车先回县城。当天出发前,陈老四说到村里由 陆小福自己进家找人后把人带到南丹来打一顿;(3)、牙政球的证言,证实2009年,韦某1堵路影响陈乃军拉木头,陈乃军叫人打韦某1,后双方私下处理,陈乃军赔8 800元给韦某1,还给2000元给队里的人吃饭,他们双方私了后,韦某1表示不再追究陈乃军的责任;(4)、何某2建的证言,证实陈乃军买龙泉公司的林地,在砍伐过程 中,陈乃军拉木头的车经过韦某1家门口将路压坏,韦某1要求赔偿,因双方达不成共识,产生纠纷。2009年,陈乃军叫一伙人将韦某1、何某2海带上车拉走,打了韦某1一顿。 过两三个月后,陈乃军赔偿了韦某1,还买了一头猪,与屯里人吃了一餐饭。 6、被害人韦某1的陈述:2009年7月19日晚21时许,陆小福和王运到其家说陈某等人在金某长老乡等其协商解决路被毁坏问题,其就与何某2海上他们的面包车。到长老街 后,王运叫何某2海下车打桌球,陆小福和几个男子将其拉下车,用手铐来铐其。后将其拉到车中间那排坐,两边有人看,拉到长老街粮所,对其殴打。陆小福开车到长老街拉王运和何 金海回来后又押其上车。开车从八步老路往南丹方向走,到打昔坡半坡时,其中三人又用拳头打其头部,后又停车将其拉下车,对其拳打脚踢,打其的头部、身上、后背、胸部、两边 耳朵,并威胁以后不要再举报老板。打完后他们又拉其上车到骆马路口放其下车,陆小福和另外三个人又对其拳打脚踢,后他们就开车走。案发后,村主任牙政球带了一帮人来讲找其 要私了,其不同意,但他们人多,且陈乃军讲不私了就什么都不得,其才被迫同意私了。陈乃军给其8800元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赔偿费,还给队里2000元钱用来吃一餐作赔礼 道歉。 7、被告人供述:(1)、胡光能的供述,陈乃军等人买得龙某2泉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林场,砍伐后运输的木材的车辆必经韦某1家门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