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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侯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石扎马里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扎马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武侯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扎马里,男,自报年龄22岁,骨龄鉴定为19-25岁,彝族,文盲,无业,户籍资料不详。2011年10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扎马里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江虹出席法庭。被告人石扎马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1年10月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石扎马里进入本市武侯区簇桥七里大道草金路口被害人徐某某家中,趁被害人徐某某熟睡之机,盗走其现金人民币574元。后被告人石扎马里被公安机关挡获。赃款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案件现场照片、扣押发还清单、骨龄鉴定结论、挡获经过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扎马里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予以处罚。并提出对被告人石扎马里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石扎马里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盗窃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石扎马里犯盗窃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扎马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石扎马里当庭自愿认罪,且赃款已全部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石扎马里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提出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支持。据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扎马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10月9日起至2012年4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高晓强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阚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