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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一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吴文桃与吴文桃、陈静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吴文桃,陈静,陈月,陈金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029号原告: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住安徽省全椒县建设路政法大楼。法定代表人:刘爱法,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夏勇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桃。被告:陈静。被告:陈月。被告:陈金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吴文桃、陈静、陈月、陈金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文桃、陈静、陈月、陈金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克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清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