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全民一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吴文桃与吴文桃、陈静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吴文桃,陈静,陈月,陈金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全民一初字第00029号原告: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住安徽省全椒县建设路政法大楼。法定代表人:刘爱法,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夏勇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文桃。被告:陈静。被告:陈月。被告:陈金凤。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吴文桃、陈静、陈月、陈金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文桃、陈静、陈月、陈金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克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清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