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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茅执字第1023-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十堰市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富林、徐鸣芝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富林,徐鸣芝,茅箭区火车站锅洼石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茅执字第1023-5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江苏路28号。法定代表人董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富林。被执行人徐鸣芝,个体工商户,系茅箭区火车站锅洼石料厂业主。被执行人茅箭区火车站锅洼石料厂,业主徐鸣芝。本院受理十堰市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09)茅民二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先后3次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茅箭区火车站锅洼石料厂的11辆东风牌车辆(车牌号分别为:鄂C、鄂C、C1A052、鄂C、C1A128、鄂C、C1A159、鄂C、C1A102、鄂C、鄂C)进行了查封。2011年11月30日,本院依法委托十堰正平拍卖有限公司对上述车辆中的7辆车(车牌号分别为:鄂C、鄂C、鄂C、鄂C、鄂C鄂C1A11**、鄂C)进行拍卖,买受人冯新吉(身份证号)以1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鄂C车辆,其余六台车流拍。现因鄂C车辆已被买受人冯新吉竞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茅箭区火车站锅洼石料厂的鄂C东风牌自卸车的所有查封、扣押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丹萍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杞 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