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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仙执民字第1316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冬仙与吴法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冬仙,吴法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台仙执民字第1316号申请执行人王冬仙,农民。被执行人吴法妹。申请执行人王冬仙与被执行人吴法妹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3日作出(2011)台仙商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法妹归还原告王冬仙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吴法妹在金融系统的存款进行查询,查不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家中也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对本次执行程序先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台仙执民字第131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官焕云审 判 员  王 泽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