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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柴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叶伟珍、陈国存与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干岙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伟珍,陈国存,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干岙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柴民初字第162号原告:叶伟珍,女,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原告:陈国存,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林光耀,浙江远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干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干岙村。法定代表人:刘端意,村住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伟珍、陈国存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干岙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伟珍、陈国存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春晓镇干岙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叶伟珍、陈国存负担。审 判 员  胡 波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竺露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