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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观民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陈燕梅与慈溪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燕梅,慈溪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观民初字第285号原告:陈燕梅,女,198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慈溪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孙塘北路947号。法定代表人:冯永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燕梅诉被告慈溪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燕梅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燕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燕梅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燕梅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