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城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9-12-28
案件名称
贾长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贾长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2)莱城刑初字第14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长军,男,1985年11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莱芜市钢城区人,住该村。2011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长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对被告人贾长军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致使该案不能继续审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代理审判员 杨荣涛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晓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一条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以及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