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周民初字第00201号原告王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另外15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答远利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