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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五民督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叶锦明申请张武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锦明,张武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五民督字第00001号申请人:叶锦明,男,1940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邵贤君,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蚌山区。被申请人:张武,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叶锦明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1年12月21日发出(2011)五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张武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张武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1年12月21日(2011)五民督字第0000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案件受理费492元,由申请人叶锦明负担。审判员  江泽涵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缪荣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