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北民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王建国申请执行左辉、唐山市旅游出租车队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国,左辉、唐山市旅游出租车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国。被执行人左辉、唐山市旅游出租车队。本院在执行王建国申请执行左辉、唐山市旅游出租车队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关 山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李振河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