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星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9-12-26
案件名称
赖华军、赖振红、罗翠华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赖华军;赖振红;罗翠华;赖翠萍;廖志强;曾春涛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星民初字第97号 原告赖华军,男,1965年9月8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原告赖振红,女,1972年6月28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原告罗翠华,女,193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被告赖翠萍,女,1964年4月7日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被告廖志强,男,197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 第三人曾春涛,女,1976年11月24日生,壮族,住广西荔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华军、赖振红、罗翠华与被告赖翠萍、廖志强及第三人曾春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被告廖志强、第三人曾春涛在答辩期间提起管辖异议,认为本案一方面是因 房屋即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另一方面是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及的房屋、被告廖志强及第三人曾春涛都 在荔浦县荔城镇,依法应由桂林市荔浦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桂林市荔浦县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而非因位于荔浦县荔城镇城南街中园路118-24号房地产靠尹军的平房和院坪而发生的物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 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赖翠萍的 住所地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被告廖志强、第三人曾春涛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 (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廖志强、第三人曾春涛的管辖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 杨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