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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滦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曲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207号原告:曲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曲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相如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