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滦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曲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滦民初字第207号原告:曲某某。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某某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曲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曲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相如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晶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