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鄞江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鄞江商初字第2-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以被告张某某名义登记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塘西村前明堂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以被告张某某名义登记的位于宁波市鄞州区石碶街道塘西村前明堂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鄞房权证石字第××100732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周 晔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雯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