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58-1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欧水福与博罗县石湾镇华汇发泡胶厂、华亚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水福,博罗县石湾镇华汇发泡胶厂,华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袁小东2011-12-28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石湾人民法庭朱友良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58-1号民事裁定书发出日期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58-1号原告欧水福,男,1966年2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嘉禾县。被告一博罗县石湾镇华汇发泡胶厂,住所地:博罗县石湾镇源头村李屋工业区。负责人:华亚林。被告二华亚林,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化州市。本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惠博法民二初字第6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告博罗县石湾镇华汇发泡胶厂存于中国工商银行博罗县支行石湾支行(帐号为:20×××06)的存款。二、查封被告博罗县石湾镇华汇发泡胶厂在博罗县石湾镇源头村李屋工业区厂房内机器设备等财产一批。以上冻结或查封金额以77万元为限。三、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物:张全保名下位于东莞市寮步镇理想名苑3号商住楼1301号房商品住宅一套(建筑面积140.8平方米,《房地产权证》证号为:粤房地权证莞字第××号)。2011年12月27日,原告以已与两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一帐户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已与两被告和解,原告以此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一帐户的冻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博罗县石湾镇华汇发泡胶厂设于中国工商银行博罗县支行石湾支行帐户(帐号为:20×××06)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朱友良代理审判员钟伟志人民陪审员冯国娟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吴勇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