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平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戈庄信用社与刘永朋、白小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戈庄信用社,刘永朋,白小芳,付效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85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戈庄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张戈庄镇驻地。负责人:孙启敏,主任。委托代理人:于军杰,该信用社职工。被告:刘永朋,农民。被告:白小芳,农民。被告:付效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被告刘永朋、白小芳、付效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戈庄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