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平商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1-12-2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戈庄信用社与刘永朋、白小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戈庄信用社,刘永朋,白小芳,付效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平商初字第85号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戈庄信用社,住所地平度市张戈庄镇驻地。负责人:孙启敏,主任。委托代理人:于军杰,该信用社职工。被告:刘永朋,农民。被告:白小芳,农民。被告:付效太,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与被告刘永朋、白小芳、付效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戈庄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平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古岘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禚春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雅琴